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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欢迎出席厦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已于今年8月26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我们举行解读《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卢海林,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明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嵘,市司法局副局长吴涛,向大家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今天发布会的议程有两项。第一项,请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卢海林介绍《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有关情况;第二项,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卢海林秘书长介绍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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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衷心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厦门人大立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今年8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并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是要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深入宣传。下面,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特色亮点和实施安排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重大意义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也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求后的首次立法实践,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迈出重要步伐,具有重要的改革意义和法治价值。
条例的出台,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先行先试的有益探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企业退出制度。作为经济特区,厦门承担起先行先试的重要使命,将个人破产立法作为重大改革任务扎实推进。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生动实践和具体体现,也是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创新变通功能,补齐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短板,为国家层面建立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提供先行性的厦门方案。
条例的出台,是落实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大胆探索创新的重要举措。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发文支持厦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以清单批量授权方式赋予厦门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更大的自主权,明确支持运用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个人破产等领域开展立法探索。202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到福建、厦门考察,强调要在全面深化改革上奋勇争先,多出一些制度性成果。市人大常委会着力发挥立法在解决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突破改革发展瓶颈方面的重要作用,先行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为综合改革的全面推开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的出台,是激发商事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促进厦门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厦门作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民营经济活跃,经营主体众多,截至目前,我市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47.87万户。这部分活跃的经营主体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创新发展的源泉。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和社会再生机会,从而吸引和集聚更多人才资源来厦创新创业,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和制度高地,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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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条例共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条。这是自1994年厦门获得立法权以来,涉及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范围最为广泛、法规体量最大的一部法规。
条例参照企业破产法基本框架,充分借鉴深圳以及域外个人破产立法经验,立足厦门自身实际和改革需求开展制度设计,构建既符合国情市情、又有创新突破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总体呈现以下四个特色亮点:
(一)理念创新,突出全面保护。条例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一方面,建立豁免财产制度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余债免除制度,创设信用修复专章,打造分阶段信用修复路径,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和社会再生。另一方面,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明确债务免除条件、财产申报及处分规则,增设诚信调查和鼓励清偿机制,加重破产欺诈法律后果,防范债务人恶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二)制度创新,提供多元供给。条例创设庭前债务清理,发挥便捷高效和保密优势,节约司法资源,为债务人提供更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创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财产混同以及个人为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等情形下的破产制度空白。
(三)程序创新,提升运行效能。条例构建科学高效的破产程序,优化设置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程序间的衔接与转换,作出更加完整、合理的制度安排,鼓励重整、和解,重整和解不成则直接转入清算程序,最大限度释放各程序的不同价值功能。完善债权申报程序,创设咨询辅导前置、破产费用预缴、视同认可表决机制,进一步强化简易程序的制度功能,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切实降低制度运行成本。
(四)机制创新,强化实施保障。条例建立契合改革实践需求的府院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破产审判事务和破产行政事务相分离,明确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职责定位,赋予其行政处罚权,为制度实施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设立破产援助资金,创设公职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为管理人勤勉履职筑牢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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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作为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制度创新,《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的实施,需要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市委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与实施,9月23日,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一要全面开展宣传解读。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作用,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矩阵,做好条例的权威发布与政策解读,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印发单行本、组织专题报道、开展专家访谈、编写释义读本等多种形式,帮助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条例的价值导向和具体规定,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实施氛围。
二要强化组织实施保障。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严格依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协同推进条例落地实施。要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研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审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提升个人破产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与评估。市人大常委会将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监督。条例正式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同时,注重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案例,为全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成果,贡献更多“厦门智慧”与“厦门方案”。
各位记者朋友,再过三天,也就是11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就将正式施行。让我们共同努力,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为推动条例落地见效、助力厦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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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卢海林秘书长的介绍。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记者朋友就各自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媒体机构。
现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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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名称中体现“保护”二字,前面也介绍了条例的全面保护理念,能否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条例如何在制度设计上贯彻落实这一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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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创新性提出全面保护理念,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也是立法想要实现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第一条即开宗明义规定立法目的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条例一系列制度安排也是紧紧围绕这一立法目的展开的。具体而言:
一是保护债权人债权利益最大化和公平受偿。条例规定债务人财产申报和调查、债权人债权申报与审核、破产信息公示等项制度,设置了禁止个别清偿、无效处分行为等财产处分规则,建立透明的债务清偿顺位,从而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归集,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都能得到公平地核查确认,并统一进行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有效避免了个别追债、债务人偏颇清偿、强制执行程序中先到先得等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此外,条例鼓励重整、和解,旨在保持债务人收入能力、提高债务清偿率,重整、和解不成则直接进入破产清算,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整体处理,实现财产价值变现最大化,是保障债权人最大限度受偿、公平受偿的最优选择。
二是保护诚信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权、基本生存和发展权。条例最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即经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或是经过公平有序的破产清算并经免责考察期,符合条件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依法获得剩余债务豁免和信用修复,从而帮助债务人走出债务困境,为其提供经济和社会重生的机会。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还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设计并不断优化豁免财产制度,明确豁免财产范围、价值限额及合理置换等规则,为债务人保留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必需的物品和合理费用,确保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并留有机会重新出发,保障债务人的基本人权。
三是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把对利害关系人包括债务人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及雇用人员等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放在重要位置进行了考虑,如将对债务人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纳入豁免财产范围,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雇用人员工资等无需申报债权,在债务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债权,并明确作为不得免除的债务类型。
四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保障投资者积极性、鼓励创新创业、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同时,能够缓解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因债务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以市场化资源配置手段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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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公众可能会担心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清偿义务,请问条例在防范逃废债方面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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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刚刚记者提出的问题,是立法中着力解决的问题,也是立法焦点问题。债务豁免并非个人破产的必然结果,更非对“老赖”及不诚信债务人的纵容。条例针对社会最关注的逃废债问题,设置了“全链条防范与惩戒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环节防范、纠正并惩治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行为,真正发挥破产制度之功能作用。
一是清查债务人财产及变动情况。条例规定财产申报制度,债务人应当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近亲属的财产,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五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无偿处分、转让或者出租、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等变动的,应当一并申报,同时规定管理人有权调查债务人前述财产及变动情况,从而确定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范围,实现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查和归集,这是避免逃废债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设定债务人财产处分规则。条例明确规定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有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偏颇清偿行为,管理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用于偿债,并规定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该制度设计可有效打击债务人破产前有预谋的逃债行为,增加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
三是严格债务豁免法定条件。条例科学界定债务免责范围,明确10类债务不得免除,如债务人知悉但在庭前债务清理中未如实报告的债务、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不得豁免;7种情形不得免除剩余债务,如违反债务人义务和行为限制规定情节严重的,主要债务系因奢侈浪费、挥霍财产等行为造成的,有隐匿、转移或毁损财产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无法获得余债豁免。设定考察期,债务人在三年的考察期内应以其收入尽力偿债,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依法监督和查看债务人财产变动情况、收支情况和诚信状况,以此审查是否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
四是加重欺诈行为法律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剩余债务豁免裁定,在其有生之年都可以被撤销。条例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对债务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不诚信行为,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拘传或者罚款;此外,债务人违反条例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对债务人形成强有力的制度威慑。
五是完善多部门协同组织保障。条例要求建立破产事务府院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破产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可包括管理人履职保障、信息共享、预防和打击逃废债等;确定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并由其承担建立破产信息平台、推动信息共享、防范和协助调查破产欺诈等职责,在债务清理阶段,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调查评估债务人诚信状况;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强化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债务人的监督。通过前述制度设计,形成部门、全社会协同防范、打击逃废债的合力,让恶意逃债者无所遁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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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为《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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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的首部地方立法,也是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重要成果之一。厦门中院为条例正式实施做了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是积极请示报告,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院多次向最高法院、福建高院当面请示汇报,及时解决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条例通过后,我院已层报最高法院,请求以适当方式确定厦门作出的个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外的法律效力,同时就条例实施过程中裁判标准规范、重大事项解决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请示汇报,争取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支持。
二是全面精准落实,高质量制定配套制度。条例通过后,我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贯彻举措,党组中心组学习会举行专题辅导。组建工作专班,围绕条例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内容制定配套制度,明确破产程序各阶段的具体操作要求。同时按照高效实用原则,草拟170余份标准化文书样式,确保正确制作使用文书。已经审议通过的配套制度和文书样式充分体现了立法原意,体系完整,可操作性强,是条例正式实施的有效保障。
三是强化案例储备,确保案件审理效果。审理一批充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价值的典型案件,是确保条例有效实施的关键。我院已根据条例规定的案件适用范围,从过去5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筛选一批适合案件,作为条例实施后首批受理案件。我院将努力审结一批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个人破产典型案件,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是统筹谋划推进,构建协同保障机制。我院在构建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实质化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已经推动构建个人破产事务府院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条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目前已自主研发“厦门法院个人破产案件智能办案系统”,实现案件全流程在线办理。同时向上级法院请示,为厦门开通全国法院“一张网”个人破产办案模块,力争实现全国范围内限制个人债务人高消费行为等功能,持续推进完善个人破产办理协同保障机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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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行使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请问目前承担该项职能的机构是否已经明确?此外,根据条例规定,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前,应当向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申请咨询辅导,请问相关的咨询辅导工作流程、服务场所等准备进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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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对我市个人破产制度相关工作的持续关注。刚才这位记者提出的问题,正是确保《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能否于11月1日顺利落地、有效实施的核心与关键。下面,我谨代表市司法局就目前工作的准备情况,向大家作一个通报。我们的准备工作总体可以概括为“三个一”:即明确一个主管机构,建成一个线上平台,设立一个服务窗口。
明确主管机构,深化责任落实。根据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经过审慎研究,已于9月24日发文正式明确由厦门市司法局作为我市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我局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作用,深化府院联动,加强对个人破产事务的统筹协调,联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破产事务管理制度,破解机制运行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公共服务,开展个人破产事务咨询辅导,精准回应破产申请人需求,提供优质专业法律服务;组织债务清理,为债务人提供更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最大限度释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效能;推动透明运行,加大债务人监管力度,切实防范破产欺诈;督促管理人勤勉履职,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设立线上平台,提高履职效能。我们已于近期开发建设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现阶段,平台部署了机构设置、法律法规、动态发布、咨询服务、破产管理人和案件信息共六个板块,主要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公示和咨询辅导服务申请等功能。有个人破产咨询辅导需求的债务人,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完成在线咨询登记、辅导申请和信息填报。咨询登记后,我们的工作人员会主动进行电话回访,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债务人顺利进入到辅导环节。
开辟线下窗口,畅通服务渠道。为了提供面对面的专业服务,我们设立了专门的“个人破产事务服务窗口”。债务人的线上辅导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前往这个窗口,我局工作人员将提供相应的普法宣传和面谈辅导服务,并按照规定出具辅导报告,供债务人后续向人民法院提起个人破产申请使用。
同时,针对条例的相关规定,围绕个人破产事务的具体工作,我们还将出台《厦门市个人破产咨询辅导服务规程》和《厦门市个人破产债务清理工作规程》等配套文件。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完善各项工作,确保条例在11月1日顺利实施,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依法摆脱困境,实现经济再生和重新融入社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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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作为条例的具体实施部门,如何充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确保司法实践符合社会各界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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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条例即将正式实施,对厦门法院来说既是重大考验,也是重大机遇。我院将坚决扛起条例实施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审判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执行落实,确保条例实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一要强化鼓励创新创业的司法导向。个人破产制度还在探索阶段,个人破产理念尚未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因此条例当前的主体适用范围为因生产经营负债的自然人。厦门法院将紧紧围绕条例的主体适用范围,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体现注重保护和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的司法导向,努力使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自然人通过重整、和解、清算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再生,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二要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个人破产司法保护体系,依法清理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强化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要落实重整、和解程序优先的立法精神,优先引导申请人选择重整、和解程序,以尽快实现经济重生。要把清算程序作为法定的底线程序,打破债务僵局,缓解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要把防范破产欺诈贯穿个人破产程序始终。要严格司法审查,全面落实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近亲属的持续披露义务制度,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一律不允许适用破产免责规则。要严格落实终身可以撤销免责制度,如果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后,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责的,可以依职权撤销。要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对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确保个人破产制度健康实施。
四要营造良好的司法实施氛围。我院将结合条例实施的重要节点,通过专栏报道、法官访谈、案例发布等方式,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条例内容,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持续加强条例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专题授课、交流研讨等方式,全面提升个人破产审判能力。要注重总结个人破产司法实践的有益做法、具体成效以及存在问题,为今后改革范围的扩大和经验推广提供可复制模板,为国家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实践素材和实证研究支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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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张嵘专委的回答。
今天发布会的议程已全部结束。谢谢卢海林秘书长和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希望大家认真关注《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广泛宣传,让更多的人知晓。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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